军事化管理学校为什么不能算非法拘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你有选择服从和不服从的自由并承担后果的权利。既然选择这样的学校,不是学校强迫你的。
战争与和平。战争状态,是一段扭曲人性的社会状态。个人的权益要牺牲、服从、让位与组织的利益。因为组织的利益关系到每一个成员的生死存亡。和平状态,社会对个人追求幸福生活体验的纵许度必然高于战争状态。有人做过统计,人类有信史以来,处于相对和平时期与战争时期的时间大致五五开。(样本分别为各个相对独立的区域)